(2015)鄂张湾执字第004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02
案件名称
龚伟与杨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伟,杨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张湾执字第00417-1号申请执行人龚伟。被执行人杨伟。申请执行人龚伟与杨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龚伟于2015年5月6日,以本院作出的(2014)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1146号民事判决书为据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支付欠款300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800元,共计3185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龚伟与被执行人杨伟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龚伟书面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11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石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沈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