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1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1247号原告高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同意协商为由,申请撤诉,属于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高某某承担。审判员 陈利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 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