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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哈刑执字第14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姚丽故意杀人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姚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哈刑执字第1443号罪犯姚丽,出生于黑龙江省依兰县。现于黑龙江省女子监狱服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23日作出(2009)哈刑二初字第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姚丽犯故意杀人罪、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64377.9元,并对赔偿款214593元负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人姚丽不服,提出上诉。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2日作出(2009)黑刑一终字第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改判被告人姚丽犯故意杀人罪、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64377.9元,并对赔偿款214593元负连带赔偿责任。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5月8日根据该犯的服刑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对黑龙江省女子监狱报请的减刑建议书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女子监狱以罪犯姚丽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理由,建议对罪犯姚丽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姚丽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生产劳动中担任机工劳役,能够保证质量按时完成生产任务,表现良好,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财产刑部分执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减刑建议书、原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减刑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罪犯关押禁闭审批表、罪犯惩罚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财产刑执行情况认定表、执行财产刑票据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姚丽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根据该犯犯罪具体情节、赃款退缴情况,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掌握,故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姚丽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6月17日起至2025年6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金鹏审 判 员  徐 向代理审判员  刘 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盛丽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