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19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郑州通达水工设备有限公司与红河广源马堵山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通达水工设备有限公司,红河广源马堵山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1974号原告郑州通达水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黄道玲,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一明,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丽杰,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红河广源马堵山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蒙自市红竺园C区。法定代表人王华林。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通达水工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红河广源马堵山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通达水工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州通达水工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通达水工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州通达水工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丁现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郭留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