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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老执异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牛建华与周桂花、张磊、张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建华,周桂花,张磊,张悌,张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老执异第2号申请执行人牛建华,男,195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嵩县人,无业,住洛阳市老城区新生村。被执行人周桂花,女,1945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浅井头村。被执行人张磊,男,197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浅井头村。被执行人张悌,男,1977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浅井头村。第三人张香女,女,195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老城区新生村。本院在执行牛建华申请执行周桂花、张磊、张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第三人张香女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牛建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一份、牛建华、张香女、牛寿朋、牛伟鹏户口本各一份、牛建华户口注销证明一份、牛建华、张香女、牛寿朋、牛伟鹏身份证各一份、嵩县库区乡楼上村民委员会及嵩县库区乡民政所证明一份、嵩县库区乡楼上村民委员及嵩县公安局库区派出所死亡证明一份、洛阳市西工派出所证明一份、老城区洛浦办事处新生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牛建华、张香女、牛寿朋、牛伟鹏迁移证一份、牛寿朋、牛伟鹏放弃债权继承声明书一份。经审查,原申请执行人牛建华在本案的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2月18日死亡,牛建华之父牛满堂于1983年死亡,之母石清云于1966年死亡。张香女系牛建华之妻,牛寿朋、牛伟鹏系牛建华和张香女之女,且牛建华和张香女无其他子女。本院认为,牛建华死亡后,其享有的本案债权应当作为遗产,由其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张香女、牛寿朋(牛建华长女)、牛伟鹏(牛建华次女)是牛建华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牛寿朋、牛伟鹏已表示放弃本案债权。张香女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第三人张香女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卫宏战审 判 员  党彤彬代理审判员  王晓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曲延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