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并民终字第8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马良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良科,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尖草坪支公司,古交市鑫豪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并民终字第89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马良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南中环街东渠路西二巷嘉名国际C座15层。法定代表人尚继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彬艳,山西泰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尖草坪支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金刚堰路18号新融大厦。负责人武保平,经理。委托代理人鲍松,山西泰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古交市鑫豪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古交市梁庄村。法定代表人闫建平,董事长。上诉人马良科因与被上诉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尖草坪支公司、古交市鑫豪煤业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2014)尖民初字第2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马良科,被上诉人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彬艳,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尖草坪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鲍松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古交市鑫豪煤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2014)尖民初字第26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孙云英代理审判员 段晋文代理审判员 张 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