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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滦民初字第1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佟福青诉张朋臣、霍明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佟福青,张朋臣,霍明兰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1020号原告:佟福青。委托代理人:魏思梦,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朋臣。被告:霍明兰。本院在审理原告佟福青与被告张朋臣、霍明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佟福青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佟福青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佟福青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25.00元,由原告佟福青负担。审 判 长  曲久福审 判 员  陈亚军代理审判员  范立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孙海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