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滦民初字第1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佟福青诉张朋臣、霍明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佟福青,张朋臣,霍明兰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1020号原告:佟福青。委托代理人:魏思梦,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朋臣。被告:霍明兰。本院在审理原告佟福青与被告张朋臣、霍明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佟福青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佟福青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佟福青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25.00元,由原告佟福青负担。审 判 长 曲久福审 判 员 陈亚军代理审判员 范立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孙海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