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邹执字第1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张佳亿与吴华抚养费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4)邹执字第1118号申请执行人张佳亿,女,2007年10月27日出生,住邹城市安康小区。被执行人吴华,女,1983年6月27日出生,住邹城市金鼎小区。申请执行人张佳亿,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的与被执行人吴华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45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吴华自动全部履行义务。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或第(4)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张佳亿与被执行人吴华抚养费纠纷一案予以执结。审判员 孔 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德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