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观商初字第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孙杰与吴史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杰,吴史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观商初字第335号原告:孙杰,农民。被告:吴史京,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杰诉被告吴史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杰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杰撤回起诉。审 判 员 方苏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沈丽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