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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观商初字第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孙杰与吴史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杰,吴史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观商初字第335号原告:孙杰,农民。被告:吴史京,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杰诉被告吴史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杰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杰撤回起诉。审 判 员 方苏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沈丽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