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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和执字第03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天津斯瑞德家用电器有限公司、葛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天津斯瑞德家用电器有限公司,葛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和执字第039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住所天津市和平区曲阜道中联商务中心一附楼。负责人:姚峰,职务行长。被执行人天津斯瑞德家用电器有限公司,住所津南经济开发区(东区)聚英路1号。法定代表人:葛翊,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葛翊。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被执行人天津斯瑞德家用电器有限公司、葛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和民三初字第4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5)和执字第39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或查找到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丽君代理审判员  郑雅琴代理审判员  王 嬿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长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