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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并刑终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张志英贪污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志英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并刑终字第72号原公诉机关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志英,又名小儿,太原市尖草坪区上兰街道办事处上兰村村委会主任,尖草坪区第四届人大代表。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4月3日将其依法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权守昭、梁文明,山西仁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审理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原审被告人张志英犯贪污罪一案,于2014年12月13日作出(2014)尖刑初字第1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志英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一审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张志英不服,提出上诉。1、以黄建军名义套取的补偿款150900元,已全部用于村务开支,其中,4.2726万元给会计张俊芳缴纳了村委会电费,6万元付了村委会欠张志刚的铲车台班费,10000元交给张俊芳借给古元亮,24408元用于给村委会购买了鞭炮,2万元支付了张海顺清洁工程卫生费和苗俊生修路工钱,其个人没有侵占涉案款;2、原判认定其侵吞涉案款150900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辩护人意见同上。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部分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2014)尖刑初字第150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瑞明审 判 员  张国华代理审判员  郭 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靳 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