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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徒民初字第008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严朝弟与韩培华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朝弟,韩培华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徒民初字第00806-1号原告严朝弟,男,汉族,1958年8月25日生,住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委托代理人黄继强,江苏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培华,男,汉族,1964年5月8日生,住江苏省仪征市。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严朝弟诉被告韩培华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经查,原、被告签订的《土地转包协议》中被告韩培华转包给原告严朝弟的土地位于江苏省仪征市谢集镇,不在本院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的管辖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又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虽然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土地承包协议约定由承包方即原告所在地法院即本院管辖,但因讼争的土地位于江苏省仪征市,故该约定因违反了法律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而无效,本案不应由本院管辖,应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审理。代理审判员  曾纪雄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艾立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