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曲民初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刘某与宫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宫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民初字第136号原告刘某,农民。被告宫某,1976年5月14日,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宫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靖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