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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曲民初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刘某与宫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宫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民初字第136号原告刘某,农民。被告宫某,1976年5月14日,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宫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靖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