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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执字第6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褚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褚飞,陆殿坤,阜阳市蓝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王金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623号申请执行人:褚飞,男,1988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陆殿坤,男,198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蒙城县。被执行人:阜阳市蓝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945754-7。被执行人:王金菊,女,196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褚飞与被执行人阜阳市蓝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陆殿坤、王金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阜阳市蓝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被执行人王金菊住所地在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本院已将该案分别移送阜阳市颍泉区及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怀民一初字第00729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第四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业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兴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