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行初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张炳涛与福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炳涛,福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鼓行初字第103号原告张炳涛,男,2000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法定代理人张丽云,女,1972年6月3日出生,汉族,香港公民,住香港荃湾,系原告张炳涛的母亲。被告福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北环中路109号。负责人苏明,该处处长。委托代理人荆国敏,福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干部。原告张炳涛诉被告福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出入境行政管理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所诉请求已经得到解决,无需再诉为由,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炳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林 靖人民陪审员 朱小英人民陪审员 马小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黄 楣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