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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梁民初字第02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原告曹某某诉被告孙某智、被告河南同亿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孙某智,河南同亿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梁民初字第02124号原告曹某某,女,汉族。被告孙某智,男,汉族。被告河南同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北路99号。法定代表人郭某领,职务: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河南同亿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44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房产证号:商丘市房权证2001字第A0061**号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被告河南同亿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44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河南省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商丘市第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商丘市梁园区青岛路69号房产一套,(房产证号:商丘市房权证2001字第A0061**号)。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申朝帅审判员  张 君审判员  韩中政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绍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