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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辛刑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耿某某、杜某犯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辛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辛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某某,杜某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辛刑初字第80号公诉机关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耿某某。2007年12月24日因抢劫罪被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3年5月18日释放。2014年12月24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辛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29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辛集市看守所。被告人杜某。2014年12月24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辛集市刑事拘留,2015年1月29被执行逮捕。现押于辛集市看守所。辛集市人民检察院以辛检公诉刑诉(2015)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耿某某、杜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辛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支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耿某某、杜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2月8日17时许,在辛集市某某家具城北侧某某村路口,被告人耿某某伙同刘某(在逃)找到韩某,耿某某以要账不还为由将韩某打伤,后耿某某、刘某等人将韩某拉到辛集市“某快捷捷酒店”的一个房间内拘禁至次日12时许,后耿某某让韩某跟随其继续找钱还账,到当日21时看韩某无钱还账,才放其离开。2014年12月11日14时许,在辛集市电视塔西侧某某火锅店门前,被告人耿某某伙同刘某找到李某丙,耿某某以要账不还为由殴打李某丙,后耿某某、刘某等人将李某丙拉至辛集市商业城某宾馆一房间内,被告人耿某某、杜某等人轮流对李某丙进行看管,直至12月14日7时李某丙逃走。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如下证据:1、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户籍证明、侦查说明、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释放证明、辛集市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破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2、证人赵某、李某甲、李某乙的证言笔录;3、被害人韩某、李某丙的陈述笔录;4、被告人耿某某、杜某的供述笔录;5、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辨认说明、现场辨认笔录。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耿某某、杜某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二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耿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被告人杜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底的一天晚上,在辛集市某某镇的一个牌九局上,被害人李某丙向刘某、耿某某借款一万元,由韩某担保。2014年12月8日17时许,在辛集市某某家具城北侧某某村路口,被告人耿某某伙同刘某(在逃)找到韩某,耿某某以要账不还为由将韩某打伤,后耿某某、刘某等人将韩某拉到辛集市“某快捷酒店”的一个房间内拘禁至次日12时许。期间,被害人韩某在被告人耿某某的带领下,找朋友借款2000元后交付给了被告人耿某某,后耿某某让韩某跟随其继续找钱还账,到当日21时看韩某无钱还账,才放其离开。2014年12月11日14时许,在辛集市电视塔西侧某某火锅店门前,被告人耿某某伙同刘某找到李某丙,耿某某以要账不还为由殴打李某丙,后耿某某、刘某等人将李某丙拉至辛集市商业城某宾馆一房间内,被告人耿某某、杜某等人轮流对李某丙进行看管,直至12月14日7时李某丙逃走。期间,被害人李某丙向朋友借款3450元给付了被告人耿某某。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出庭出示的下列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主要内容:2014年12月8日7时许,在辛集市某某家具城北侧某某村路口,耿某某以要账不还为由将韩某打伤,耿某某、刘某等人将韩某拉到某快捷酒店的一个房间内拘禁至次日21时许,后因韩某实在无钱才被放走。韩某于2014年12月16日到辛集市公安局报案,辛集市公安局于2014年12月12日23日对耿某某、刘某非法拘禁案立案侦查。2、被害人韩某在侦查机关的陈述笔录,主要内容:因他被耿某某、刘某非法拘禁了,到公安机关报案。2014年12月8日17时左右,他开车走到辛集市某某家具城北侧的某某村路口时,被耿某某、刘某等人拦住,耿某某把他从车上拉下来,一拳打到他的左眼,还把他的耳朵打流血了。之后还有几个不认识的人打他,耿某某说:“你还跑,还不接我的电话,还把我的电话拉黑”,然后把他拽上耿某某的车上被拉到了某快捷酒店某房间。在房间里,刘某让他找钱还李某丙的帐,李某丙是他的朋友,因李某丙欠刘某等人5000元钱,刘某等人找不到李某丙,就找他还钱。当天晚上,耿某某在酒店看着他不让走,让他打电话找钱。第二天上午,耿某某跟着他到某某小区门口,他从朋友某某那儿借了2000元钱给了耿某某,耿某某把他带回了宾馆。下午耿某某还让他找钱,耿某某去那里他就跟着去那里,一直到晚上9点半左右,耿某某看他实在找不到钱了,才放他走了。3、被害人李某丙在侦查机关的陈述笔录,主要内容:他被刘某、耿某某等人非法拘禁了,到公安机关报案。2014年12月11日14时左右,他去辛集市电视塔某某火锅饭店被韩某找到,后韩某叫的刘某、耿某某过来找他,耿某某来后打了他右脸一巴掌,刘某踹了他两脚,威胁他说:“你还敢跑”,然后把他弄到辛集市商业城某宾馆,刘某拿着镐把把他带到某房间。在房间里,刘某踹了他一脚,耿某某用镐把打了他脖子一下,然后让他找钱,还说找不到钱不让他走。刘某走后,有几个不认识的人看着他。12月12日凌晨1时许,他朋友赵某过来给了耿某某5000元钱,之后刘某还让他找钱还账。12月14日7时多,他趁看管他的人睡觉就跑了。4、到案经过,主要内容:2014年12月16日,韩某和李某丙报案称,刘某、耿某某等人以要账不还为由将二人先后非法拘禁在辛集市某快捷酒店、商业城某宾馆,二人均遭到威胁和殴打。2014年12月23日19时许将耿某某传唤至辛集市公安局刑警队某某中队。12月23日19时侦查人员将杜某传唤至刑警队。5、被告人耿某某在侦查机关的供述笔录,主要内容:2014年11月28、29日晚上,他在某某镇某村牌九局上玩钱,李某丙和某旭向他借钱,因为有韩某作担保,他就借给了李某丙和某旭共计一万元钱,说好期限一个月,到期还不上找韩某要钱。之后,他打电话联系不上李某丙、某旭、韩某了,就继续找这三个人还钱。2014年12月10日左右,他和刘某在某某家具城北侧某某村路口看到了韩某,他们把韩某拦住,他踹了韩某腿几脚,他问韩某欠的钱怎么还,韩某说想法还,他让韩某上了他的车,他们来到某快捷酒店的一个房间,在房间里,他和刘某让韩某还钱,韩某说想法,之后,他让韩某打了一张欠条,就让韩某离开了。两三天后,他接到韩某的电话后和刘某来到电视塔某火锅饭店,他过去搧了李某丙右脸一巴掌,接着他和刘某把李某丙带到了某宾馆某房间,他让李某丙找钱,后来过来一个女的送来5000元钱,只还了他3000元钱,另外2000元还了一个东北男人。他让李某丙继续找钱,他开车拉着李某丙和那个东北男人来到某小区,李某丙把借的450元钱交给了他。回到宾馆后半夜了,房间里有李某丙、那个东北男人和杜某,早上发现李某丙跑了。6、被告人杜某在侦查机关的供述笔录,主要内容:2014年12月的一天晚上10点来钟,耿某某让他去某宾馆三楼的一个房间里看着一个人,还说那个人欠自己钱,他过去后在房间门口等了半个小时,一高一矮东北男子领着一个辛集口音的男子进了房间,他说是耿某某让来的,矮个东北男子说出去一会,让他守那个男子一会。他呆在房间里,凌晨1点多,耿某某过来了,他就睡觉了。早晨7点多,耿某某叫醒他,才发现那个人跑了。7、证人赵某在侦查机关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2014年12月11日下午,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李某丙打电话找她借钱,她当时在外地。第二天凌晨1时许,她拿着5000元钱来到商业城某宾馆某房间给了李某丙,接着李某丙把其中的2000元钱给了一个东北口音的高个男子,3000元钱给了一个本地口音的平头男子。8、证人李某甲在侦查机关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她系辛集市某快捷酒店的工作人员。她通过查询住宿记录,耿某某最后一次住宿登记是2014年12月7日18时15分至次日12时54分,住在某房间。9、证人李某乙在侦查机关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他系某宾馆的工作人员。由于该宾馆的系统更新,2014年12月11日至12月13日的住房记录没有保存。10、检查笔录、照片,主要内容:2014年12月16日13时许,韩某来中队报案称,被耿某某、刘某等人打伤并非法拘禁,在中队办公室在见证人的见证下对韩某身体检查,发现其左胸口处红肿,右耳廓下部有出血,左眼下侧有淤青。侦查人员对其受伤情况进行拍照。11、被害人韩某辨认笔录、辨认照片及辨认说明,主要内容:依法定程序,被害人韩某分别辨认出12张照片中的12号照片上的男子就是耿某某,5号照片上的男子就是刘某。12、被害人李某丙辨认笔录、辨认照片及辨认说明,主要内容:依法定程序,被害人李某丙分别辨认出12张照片中的5号照片上的男子就是刘某,12号照片上的男子就是耿某某,11照片上的男子就是拘禁他的犯罪嫌疑人(杜某)。13、被害人李某丙现场辨认笔录、照片,主要内容:2015年3月11日11时许,侦查人员开车带着李某丙来到商业城某宾馆,指出某房间就是其被拘禁的房间。14、被害人韩某现场辨认笔录、照片,主要内容:2015年3月11日10时许,侦查人员开车带着被害人韩某来到辛集市兴华路上的某快捷酒店,指出某房间就是其被拘禁的房间。15、扣押清单、借据,主要内容:侦查人员从被告人耿某某手中扣押拘禁韩某期间,韩某给其打的借款11000元的借据一张。16、调取证据清单、住宿记录及证明,主要内容:侦查人员从某快捷酒店李某甲处调取被告人耿某某的住宿记录,显示被告人耿某某在2014年12月7日18时15分至次日12时54分在该酒店住宿。因商业城某宾馆因系统更新,无法查询2014年12月11日至13日的住宿登记。17、侦查说明,主要内容:耿某某非法拘禁案中,受害人韩某被拘禁在辛集市某快捷酒店、李某丙被拘禁在商业城某宾馆,经侦查上述两个酒店内录像保存期限为七天,而被害人报案时间为2014年12月16日,立案时间为12月23日。故无法调取到视频证据。该案中涉及到的“某娃”、刘某乙,经多方查找未找到。该案中涉及的两个东北男子,因是刘某(在逃)叫来的,该两名男子的情况未查明。18、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主要内容:刘某涉嫌拘禁被害人韩某、李某丙后在逃,辛集市公安局于2015年1月22日对其上网追逃,在逃人员编号T1301810050042015010015。19、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被告人耿某某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10月1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被告人耿某某不服辛集市人民法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的判决,上诉到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1、衡水市监狱释放证明,主要内容:耿某某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8年10月15日被送押该监狱服刑,2013年5月18日减刑释放。22、破案经过,主要内容:2014年11月底的一天晚上,在辛集市某镇的一个牌九局上,李某丙向刘某、耿某某借款一万元,由韩某担保,利息一天500元。事后韩某、李某丙还不上钱,前来报案。韩某、李某丙分别被刘某、耿某某拘禁还款,在拘禁李某丙期间,由耿某某、杜某、东北两名男子等轮流看管,后李某丙逃走。辛集市公安局接到报案后,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侦查。后耿某某、杜某被辛集市公安抓获。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查明其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够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某某伙同他人以索债为目的,殴打被害人并强行将被害人拽上所驾驶的车内带至宾馆,采用恐吓等手段逼迫被害人找钱还账,被告人杜某在接到被告人耿某某的电话后,到宾馆内看管被害人限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幅度内量刑。公诉机关指控二名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耿某某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10月12日被辛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7年12月24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2013年5月18日刑满释放。被告人耿某某在刑满一年不满三年内再次犯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耿某某参与拘禁二名被害人且对被害人具有殴打情节,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耿某某、杜某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耿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4日起至2016年5月23日止)。二、被告人杜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4日起至2015年7月2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郭某某审判员  乔某某审判员  张某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路某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