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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邵执字第3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邵武融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郑邵华、陈正荣、何冬英、夏苏燕、温忠华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武融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陈正荣,郑邵华,温忠华,何冬英,夏苏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邵执字第398��申请执行人邵武融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雷金花,总经理。被执行人陈正荣。被执行人郑邵华。被执行人温忠华。被执行人何冬英。被执行人夏苏燕。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邵武融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郑邵华、陈正荣、温忠华、何冬英、夏苏燕追偿权纠纷[(2013)邵民初字第103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系统,另经多次向各金融部门、国土、住建、车辆、工商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邵武市人民法院(2014)邵民初字第1031号民事判决书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袁文渊执行员  杨雪武执行员  张 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温惠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