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塘诉保字第0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塘沽支行与天津懿鑫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塘沽支行,天津懿鑫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塘诉保字第0019号申请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塘沽支行,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河北路2780、2788号。负责人张彦,职务行长。被申请人天津懿鑫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注册地天津港保税区海滨九路40号2-430室,实际经营地天津空港经济区环河南路88号2-3020室。法定代表人陈小庆,职务总经理。申请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塘沽支行与被申请人天津懿鑫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诉前保全一案,于2015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天津懿鑫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天津港散货物流中心T407仓库煤炭13000吨(价值约人民币650万元)。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分行以其自有资产为申请人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天津懿鑫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天津港散货物流中心T407仓库煤炭13000吨(价值约人民币650万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何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