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皋开民初字第0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时长山与黄继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时长山,黄继兵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开民初字第0049号原告时长山。法定代理人王金秀。被告黄继兵。本院在审理原告时长山与被告黄继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时长山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时长山的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时长山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时长山负担。审 判 长 章 杰人民陪审员 周远来人民陪审员 曹刘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见习书记员 江丽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