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承民终字第009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高占武与承德医学院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占武,承德医学院附属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承民终字第0095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占武。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承德医学院附属医院。法定代表人郝长来,院长。委托代理人朱大山。委托代理人于健。上诉人高占武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2014)双桥民初字第24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高占武,被上诉人承德医学院附属医院的委托代理人朱大山、于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2014)双桥民初字第249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审 判 长 李慧娟审 判 员 张广全代理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