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句商初字第7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句容市茅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与江苏茅山旅游有限公司、南京新大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句容市茅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江苏茅山旅游有限公司,南京新大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案由
公司决议撤销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句商初字第783-1号原告句容市茅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句容市茅山风景区。法定代表人石继刚,系党工委书记。委托代理人王磊,江苏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茅山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茅山镇风景区上山口东5米处。法定代表人孙英杰,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祖宏,江苏永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新大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茶南小区仁园17幢58号502室。法定代表人孙进林,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句容市茅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诉被告江苏茅山旅游有限公司、南京新大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句容市茅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撤回对被告江苏茅山旅游有限公司、南京新大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句容市茅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审 判 长 杨惠玲代理审判员 吴 静代理审判员 王 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朱文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