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执保字第00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胡翠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翠平,高健,王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执保字第00163号原告:胡翠平,女,1977年11月01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被告:高健,男,1974年7月0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宁国市,现住宁国市。被告:王霞,女,197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宁国市,现住宁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翠平与被告高健、王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翠平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王霞在中国农业银行宁国市支行银行存款人民币25000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胡翠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原告胡翠平提供担保的在中国农业银行宁国市支行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5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鸿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程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