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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16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原告姜曼诉被告郑艳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1693号原告姜曼,女,1987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黑龙江省宁安市江南朝鲜族满族乡新顺村,身份证号码2310841987********。委托代理人张红燕,山东鲁泉(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艳艳,女,198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辛集镇郑满园村*组**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66号。原告姜曼诉被告郑艳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请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曼撤回对被告郑艳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43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221.5元,由原告姜曼负担。审 判 长  曲彩霞审 判 员  刘东华人民陪审员  陈安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亚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