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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清法执字第1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孙茂海申请执行何建军民间借贷纠纷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茂海,何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清法执字第117-2号申请执行人孙茂海,男。被执行人何建军,男。本院在执行孙茂海申请执行何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除“宝清县宏泰木业细木工板有限公司”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该公司厂房目前面临拆迁,不宜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已书面确认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清民商初字第4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到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延军代理审判员  高 伟代理审判员  修 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