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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民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原告朱XX诉被告刘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民初字第41号原告朱某某,住齐齐哈尔市甘南县。被告刘某某,民族不详,住齐齐哈尔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刘小千人民陪审员  周 晶人民陪审员  张锐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马丽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