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民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原告朱XX诉被告刘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民初字第41号原告朱某某,住齐齐哈尔市甘南县。被告刘某某,民族不详,住齐齐哈尔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刘小千人民陪审员 周 晶人民陪审员 张锐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马丽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