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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樊城柿民初字第00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原告贾某诉被告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樊城柿民初字第00154号原告贾某某。被告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某诉被告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协议离婚,原告贾某某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贾某某负担。审判员  马胜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倩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