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樊城柿民初字第00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原告贾某诉被告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樊城柿民初字第00154号原告贾某某。被告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某诉被告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协议离婚,原告贾某某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贾某某负担。审判员 马胜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倩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