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睢民初字第009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睢民初字第00927号原告刘某甲,无业。委托代理人邱雷,睢宁县群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袁某,无业,委托代理人吴霜霜,江苏晋陵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某甲与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刘玉平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8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邱雷、被告袁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吴霜霜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甲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12月20日经被告二叔介绍认识,2012年农历九月初六日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领取结婚证,××××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刘某乙。原被告由于婚前缺乏了了解,婚后没有建立起真正的感情,经常吵打,致使无法共同生活。原告于2014年9月曾经由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此后,原被告夫妻关系没有得到改善,无奈再次诉讼要求离婚,婚生一女由原告抚养,被告负担抚养费,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袁某辩称,原告和被告经人介绍后相处了近一年的时间才举行仪式结婚,所以说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进行了充分的了解才正式结婚的。而且婚后原被告的感情一直很好,没有任何矛盾,原告对被告也一直是呵护有加。但是自被告婚后生孩子期间染上了疾病,原告开始有畏惧情绪,目前双方感情正在经受一定的考验。被告认为只要双方同心协力战胜病魔,我们三口之家就一定会快乐幸福的生活。因此,被告不同意离婚,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12月20日经人介绍相识并自由恋爱,2012年农历九9月初六6日按当地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开始共同生活,××××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刘某乙。现原告刘某甲以原被告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有建立起感情、常因生活琐事吵打以致无法继续共同生活等为由诉至法院,诉讼请求如前所述。被告袁某则以上述答辩理由称不同意离婚。另查明,被告袁某于2013年8月经徐州市中心医院诊断患有××。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庭审陈述,结婚证、徐州市中心医院的病历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应受法律保护。本案的双方当事人婚后虽时有争吵,但夫妻感情尚好,这份感情弥足珍贵。本院认为,只要夫妻双方能够多作换位思考,为了未成年子女着想,妥善处理好与家庭其他成员的关系,相互忍让、相互体贴,和好是有可能的。希望双方能够继续互相扶持,齐心协力与病魔做斗争,求同存异,共度难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刘某甲与被告袁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玉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苏永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