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民一初字第71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许先兵与江西达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口鹿城振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先兵,江西达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口鹿城振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黎琼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民一初字第719-01号原告许先兵,男,197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湖口县人,住湖口县。被告江西达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口县台山大道学苑景城,组织机构代码06078788-8。法定代表人芦浔,该公司经理。被告湖口鹿城振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口县双钟镇钟山大道,组织机构代码77585402-8。法定代表人石磊,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黎琼,女,198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星子县人,住九江市星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先兵诉被告江西达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口鹿城振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黎琼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湖口鹿城振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已无人办公,其法定代表人石磊现被依法逮捕并处于刑事起诉阶段,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王文锋审 判 员 田海军代理审判员 吴龙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子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