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绿民执字第6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尤世欢、唐晓影与田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尤世欢,唐晓影,田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绿民执字第667号申请执行人尤世欢,男,1972年3月22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绿园区。申请执行人唐晓影,女,1974年1月9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绿园区。被执行人田辉,女,1977年12月5日生,汉族,现羁押于吉林省女子监狱第一监区。申请执行人尤世欢、唐晓影与被执行人田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田辉未能按照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14)绿民二初字第25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已经自动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已收到全部执行款。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田辉名下的坐落于长春市绿园区XX号房屋的查封。二、终结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14)绿民二初字第2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国民审 判 员 李志国代理审判员 杜玉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薄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