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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民初字第9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7-03-17

案件名称

王玉仓与李保国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仓,李保国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初字第967号原告王玉仓,男,1969年9月18日生,汉族,住盐山县。被告李保国(李宝国),男,1949年4月1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仓与被告李保国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玉仓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王玉仓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玉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于 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晶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