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瑶执字第017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吴欣蓉与段昆、聂慧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瑶执字第01715号申请执行人:吴欣荣,女,197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被执行人:段昆,男,197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被执行人:聂慧灵,女,197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本院作出的(2014)瑶民一初字第046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段昆、聂慧灵的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德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永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