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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瑶执字第017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吴欣蓉与段昆、聂慧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瑶执字第01715号申请执行人:吴欣荣,女,197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被执行人:段昆,男,197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被执行人:聂慧灵,女,197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本院作出的(2014)瑶民一初字第046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段昆、聂慧灵的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德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永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