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民保字第2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刘兆梅与魏光亮、王秀芳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兆梅,魏光亮,王秀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保字第202-1号申请人刘兆梅,女,1969年0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被申请人魏光亮,男,1976年0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被申请人王秀芳,女,成年,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作出(2015)博民保字第202号民事裁定,保全了被申请人王秀芳所有的鲁M×××××号车一辆。2015年5月29日,已向本院缴纳现金并提供足额担保,因此对该车的保全措施应予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王秀芳所有的鲁M×××××号车一辆的查封。审判员 王彬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莲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