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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裕执字第6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与韩俊、汪雪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韩俊,汪雪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裕执字第66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下简称:工行六安分行),住所地:六安市。被执行人:韩俊,女,1971年5月20日生,汉族,住六安市大别山西路。被执行人:汪雪光,男,1974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址同上。上列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人工行六安分行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执行,两被执行人至今未有履行。经查:被执行人韩俊、汪雪光以属其所有的位于大别山西路西苑新村B区2号楼2单元204室自有房屋向申请人提供担保并办理了抵押手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韩俊、汪雪光所有的位于大别山西路西苑新村B区2号楼2单元204室房屋(房产证号:31××36,他项权证号:27853)。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维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傅绪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