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凉中行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曾继珍、曾广秀行政起诉案不予立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继珍,曾广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川凉中行初字第8号起诉人曾继珍,女,汉族。起诉人曾广秀,女,汉族。2015年5月15日,本院收到曾继珍、曾广秀的起诉状,请求依法审查判决西昌市人民政府2010年对南至邛海宾馆后门、北至老海亭、东至观海路、西至省道107线范围实行统一拆迁,对土地实行收储(涉及1、2、3、4、5、6、7、10个村民小组)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曾继珍、曾广秀的起诉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之第(二)项“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曾继珍、曾广秀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何桂林审判员 张宝渝审判员 谢正琼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小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