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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雨法响民初字第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杨秀珍、蒋建红与蒋桂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雨法响民初字第601号原告杨秀珍,女,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原告蒋建红,男,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响水乡。委托代理人张国强,湘潭市潭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蒋桂云,男,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响水乡。委托代理人周辉,湘潭市雨湖区弘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秀珍、蒋建红诉被告蒋桂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一案,原告杨秀珍、蒋建红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蒋桂云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秀珍、蒋建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秀珍、蒋建红撤回对被告蒋桂云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13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020元,共计4320元,本院决定免予缴纳。(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成焕新审 判 员  陈璐璐人民陪审员  潘红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陈小燕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