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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邻水民保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甘鸿钰与被申请人刘碧兰申请财产保全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甘鸿钰,刘碧兰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邻水民保字第92号申请人甘鸿钰,女,汉族,生于2003年12月22日。法定代理人陈良琼,女,汉族,生于1974年10月15日。系申请人之母。被申请人刘碧兰,女,汉族,生于1935年7月4日。申请人甘鸿钰与被申请人刘碧兰因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申请人甘鸿钰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1、对被申请人刘碧兰投保于中国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邻水分公司的泰康财富人身保险一份(保险合同号为38366629)进行查封、冻结;2、对被申请人刘碧兰名下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以上两项冻结限额为人民币48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冯平中所有的位于邻水县丰禾镇经贸大街北段74号住房一套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甘鸿钰提出诉请财产保全,是为了案件审结后便于兑现,符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刘碧兰投保于中国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邻水分公司的泰康财富人身保险一份(保险合同号为38366629)进行查封、冻结;二、对被申请人刘碧兰名下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详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二、将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即冯平中所有的位于邻水县丰禾镇经贸大街北段74号住房一套住房一套(邻房监房权证字第2007030**号)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吕晓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邓鸿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