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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确民金字第000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山县支行与朱秋生、郭德贤民事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确民金字第0008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山县支行。负责人禹琳,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周根柱。该行工作人员。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朱秋生,男,1964年7月29日生,汉族。被告郭德贤,女,1962年10月29日生,汉族。被告杨俊忠,男,1954年4月10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山县支行与被告朱秋生、郭德贤、杨俊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山县支行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山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山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魏雪雁审 判 员  姚建刚人民陪审员  赵秋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栗 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