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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莲民初字第014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诉被告付勇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付勇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初字第01495号原告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法定代理人云晓聪,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付勇,男,197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诉被告付勇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撤回对被告付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 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石路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