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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字第00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陕西汇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王文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汇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王文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00203号申请执行��陕西汇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鹿宁,总经理。被执行人王文庚。陕西汇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王文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新民初字第014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陕西汇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元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王文庚现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陕西汇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退出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随时再行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新执字第0020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线索时,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利平审判员  舒四来审判员  吴建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潘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