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郎民一初字第007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雷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郎民一初字第00774号原告:雷某,女,198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被告:陈某,男,198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公民身份号码不详。原告雷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天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2015年5月28日,原告雷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雷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0元,减半收取140元,由原告雷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天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周 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