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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郸执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XX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彩霞,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郸执字第18-2号申请执行人刘彩霞,女,汉族,1955年5月12日生,住河南省郸城县城郊乡罗寨行政村罗寨村001号。被执行人XX,男,汉族,1982年11月25日生,住河南省郸城县胡集乡三红行政村王庄户村008号。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作出(2015)郸执字第18-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XX所有的豫AM16**雪佛兰轿车一辆。现因双方已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XX再一次性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刘彩霞赔偿款30000元(不含审理中缴纳的10000元),且已经履行完毕。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一、解除对被执行人XX所有的豫AM16**雪佛兰轿车的查封。二、终结对本院(2014)郸民初字第376号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博全审判员  赵兰英审判员  韩胜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