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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执字第6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常爱珠与陈红江、郝全喜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爱珠,陈红江,郝全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669号申请执行人常爱珠,女,汉族,农民,住东明县。被执行人陈红江,男,汉族,农民,住东明县。被执行人郝全喜,男,汉族,农民,住东明县。申请执行人常爱珠与被执行人陈红江、郝全喜健康权纠纷一案,根据已生效的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3)东民初字第67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陈红江、郝全喜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常爱珠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26226.86元。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陈红江、郝全喜于2015年5月29日付给申请执行人常爱珠12000元,申请执行人放弃6782.06元,下剩8000元于2015年农历腊月20日前付清。二被执行人现已支付12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3)东民初字第67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卫军审 判 员  杜军义代理审判员  董付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逯俊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