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执字第00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李刚与平庆举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刚,平庆举,陶素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00138号申请执行人:李刚,男,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被执行人:平庆举,男,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被执行人:陶素桂,女,汉族,无业,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李刚申请执行平庆举、陶素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刚与被执行人平庆举、陶素桂于2015年5月29日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欠款48000元,由本院扣划被执行人平庆举工资偿还。该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大执字第00138号执行案件。如被执行人反悔或者到期不能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重新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方乃光审判员 邹 明审判员 周 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程晓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