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温商初字第17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陈敏建与温岭市高升记大酒店、冯海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敏建,温岭市高升记大酒店,冯海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商初字第1768号原告:陈敏建。委托代理人:李正宝,浙江台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岭市高升记大酒店,住所地:温岭市箬横镇横滨大道93号。法定代表人:朱灵华。被告:冯海兵。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敏建与被告温岭市高升记大酒店、冯海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敏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敏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7元,减半收取413.5元,由原告陈敏建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洁二〇一五年��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庄佳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