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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821执恢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毕春燕与万菊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毕春燕,万菊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821执恢38号申请执行人:毕春燕,女,汉族,生于1973年12月20日,住四川省旺苍县。被执行人:万菊华,女,汉族,生于1970年2月1日,住四川省旺苍县。本院在执行毕春燕与万菊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按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广民初字第37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洪敏审 判 员  杨 智代理审判员  罗 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