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821执恢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毕春燕与万菊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毕春燕,万菊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821执恢38号申请执行人:毕春燕,女,汉族,生于1973年12月20日,住四川省旺苍县。被执行人:万菊华,女,汉族,生于1970年2月1日,住四川省旺苍县。本院在执行毕春燕与万菊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按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广民初字第37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洪敏审 判 员 杨 智代理审判员 罗 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