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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执字第35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杜英兰申请执行王伟、郝凤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英兰,王伟,郝凤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3514号申请执行人杜英兰,女,1969年2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王伟,男,19550年10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郝凤霞(系王伟妻子),女,1957年8月20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杜英兰申请执行王伟、郝凤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3)东民初字第816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伟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王伟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二、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欣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 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