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执字第4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苏志成和被执行人赖天枝、郑小红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志成,赖天枝,郑小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执字第409号申请执行人苏志成,男,1982年05月03日出生,德化县人。被执行人赖天枝,男,1979年09月12日出生,德化县人。被执行人郑小红,女,1984年11月14日出生,德化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德民初字第20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赖天枝、郑小红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还款600000元及利息和代垫案件受理费490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上述义务。本院依据(2015)德执字第252-1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对赖天枝位于德化县龙浔镇南环路加油站旁嘉盛花苑4幢801的房产进行了查封。经查证,被执行人赖天枝、郑小红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延期执行,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德民初字第2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东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赖丽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