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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民特字第0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天津市快乐迪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刘正荣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天津市快乐迪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刘正荣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特字第0049号申请人天津市快乐迪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南门外大街11号滨江金耀广场A座5F-2。法定代表人常建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尹宏宇,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单勇,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刘正荣。委托代理人孟冬盛,天津市南开区广开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天津市快乐迪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刘正荣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申请人不服天津市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津和劳仲案字(2015)第212号仲裁裁决,以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违反法定程序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本院经审查认为,天津市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津和劳仲案字(2015)第212号仲裁裁决中,部分裁决事项及裁决金额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终局裁决情形,故该裁决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应予撤销。申请人请求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成立,其撤销申请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天津市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津和劳仲案字(2015)第212号仲裁裁决。申请费400元,由被申请人刘正荣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当事人可就案涉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王晓燕代理审判员  康 艳代理审判员  王 晶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贾 昊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用人单位依照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申请或者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为终审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