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5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戚敬刚与青岛地方港务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戚敬刚,青岛地方港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581-1号申请执行人戚敬刚。被执行人青岛地方港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永玉,职务:总经理。青岛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青劳人仲案字(2014)第435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经财产调查暂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决如下:终结青岛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青劳人仲案字(2014)第435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立亭审判员 张其航审判员 田继青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魏 涛 来自